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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2-03-16 16:03:40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A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A的父亲丁、母亲戊均先于A死亡,乙、己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故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次子丙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A的次子丙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子女各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次子丙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B、女儿C代位继承。但,丙死后,丙的妻子D与其公婆A、甲共同生活,并且D对其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D应作为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A的遗产。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甲、D、B、C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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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样式四:法定继承(转继承)

公 证 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乙,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丙,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丁,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委托/法定代理人:A,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被继承人:戊,女(或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丙、丁因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戊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XX死亡。
二、继承人甲、乙、丙、丁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戊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戊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坐落在X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XXXX。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XXXX元,现存XXX银行,存单号码:XXXX。
(三)其他财产/财产权利。
三、据继承人戊的所有继承人甲、乙、丙、丁、XXX称,被继承人戊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及关系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戊的配偶甲;戊的儿子乙、A;戊的父亲丙;戊的母亲丁。
其中戊的儿子乙于XXXX年X月X日死亡。
五、现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A、丙、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戊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儿子乙、父亲丙、母亲丁共同继承,因丙、丁、A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或XXX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故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由甲、乙共同继承(或XXX一人继承)。又,因乙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其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乙的合法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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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样式五:法定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

公 证 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乙,男(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丙,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丁,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被继承人:戊,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人甲、乙、丙、丁因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于XXXX年X月日X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戊于XXXX年X月X日因XX在XX市死亡。
二、根据继承人甲、乙、丙、丁提供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戊生前为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时遗有登记在其名下的XXXX有限责任公司X%的股权。
三、据继承人甲、乙、丙、丁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戊的配偶为甲;被继承人戊的子女共三人,分别为乙、丙、丁。被继承人戊的父亲为A,被继承人戊的母亲为B。其中,被继承人戊的父亲A于XXXX年X月X日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被继承人戊的母亲B于XXXX年X月X日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
五、XXXX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六、现甲、丙、丁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戊的上述遗产,乙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戊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戊的遗产(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戊与其配偶甲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即XX为被继承人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应当由其配偶甲、父亲A、母亲B、儿子乙、丙、丁共同继承,因A、B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乙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戊的上述遗产,兹证明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有的上述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由甲、丙、丁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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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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