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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现状调查的调查报告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把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列入政府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镇(区)要成立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农民健康工程的实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确保农民健康工程的顺利实施。要加强宣传和表彰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形成社会关心、全民参与、共同支持农民健康工程实施的良好局面。
(二)深化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每个建制镇由政府举办和建设好一所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居)设一个村(居)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保证农村居民步行半小时能够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镇卫生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法人代表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卫生管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改革用人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推行全员聘用制、人事代理制;定编定岗,公开选聘,岗位管理,合同上岗;对超编或超比例聘用的行政工勤人员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按程序解除合同。做好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对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档次,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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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县、镇二级,镇、村一体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镇(区)政府要成立农村公共卫生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村级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兼职管理员,协助村(居)做好村级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四)加快建设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要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建立县镇两级、镇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投资、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镇卫生院要向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主要提供常见病及多发病诊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康复等“六位一体”综合服务。村卫生室要转型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提供入户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开展健康教育并进行简易的治疗。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综合、连续、便民的社区卫生服务,落实服务责任,开展社区调查,作出社区诊断,建立动态健康档案,针对不同健康状况的人群实行分类管理,进行健康指导,实施科学干预,提供连续不间断的卫生服务。要重视和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要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社区首诊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逐步做到小病在村镇、大病到医院。
(五)加大卫生支农力度。认真贯彻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和《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卫生支农规划,落实《射阳县卫生支农和巡回诊疗工作方案》,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采取援赠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专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结对帮扶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至少选择一所镇卫生院进行对口支援,并制定支援建设目标,限期达标。组织实施“城市医生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严格执行《射阳县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制订完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通过加强卫生支农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急诊、急救的能力。
(六)落实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政策。要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苏财社[2003]5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增加的投入应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用于直接面向农村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遵循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财政资助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水平。县、镇财政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要适当安排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经费,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要按照农村服务人口设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专项资金设立的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建立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的投入,县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增加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干部、业务骨干及镇村医务人员岗位培训经费,努力提高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服务站)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在落实上述经费的同时,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逐年增加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以及必要的医疗服务、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资金。
(七)强化农民健康工程项目管理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机构基本服务能力建设等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要按规范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镇政府每半年要对辖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县政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和评估,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村居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建立项目工作进度报告制度。县财政、卫生部门组织绩效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核拨专项补助资金;县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农民健康工程实行百分制考核,90分为优秀,80分为合格。成绩优秀的镇(区)由县政府授予“农民健康工程先进集体”称号,并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相应减拨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