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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聘中学教师岗前培训课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2-03-16 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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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师德修养,热爱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让学生成为促进自己的推手。
做一名学习型、反思型的教师,给自己的成长插上翅膀。
做研究型教师,形成自己的教育思想。
做快乐型的教师,和学生一起快乐成长。
送大家一句话
做一名有理想有追求的教师,
做一名不断修炼基本功的教师,
做一名有德有才,有爱心讲奉献的教师,
做一名反思型教师,
做一名研究型教师,
做一名与时俱进的教师,
那一定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好好思考的几句话

21世纪是数字化的世纪,是竞争全球化的世纪,但首先是人的世纪;教育是人的教育。一个不明白世界是人的世界的人,不配当教师;一个不把学生当人来培养的人,更不配当教师。
如果学生因你的存在而愉快、开心,那么,你的教育就成功了一半;如果学生因你的存在而痛苦、拘束,那么,你的教育就已经失败。

教育不是管束人,而是发展人;不是死守教室,而是走进生活;不是灌输知识,而是学会创造;不是记住别人的思考,而是产生自己的思考。
体验才是真正的学习、深刻的学习,是学习的核心,是开发悟性的途径,也是素质教育的特征。
“教师像蜡烛”作为一种教育精神,值得提倡;作为一种教育思想,却不值得称道。教师应该是火柴、打火机,主要职能不是自己燃烧,而是点燃学生的希望之火、智慧之火,激发学生的激情。
我们应该让我们的学生明白:我就是太阳。我就是上帝,我就是爱迪生,我就是总统;我一思考,就会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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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读本
·教材解读
一、编写原则
(一) 新:结合新的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的案例,新的教育思想(十七大报告)
(二) 精:讲重点、难点,讲精要避免面面俱到,避免过多的理论
(三) 实:联系实际。联系我国的实际,联系教育实际,联系教师实际,联系本地实际,联系教育法的实际。用案例说明理论,避免空洞说教。

二、本书的编写脉络

以教师为主线,作为一名教师应知应会的教育法律知识,包括教师的主要法律关系,包括如教师与教师维权,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社会。还考到教师的主要活动,如教师资格的取得,教师的教学活动,教师的教育活动,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教师的法律责任,教师的工资福利、法律救济等。

三、讲解时的注意事项
(一)掌握义教法,新法和旧法。
(二)熟悉相关的法,如《教育法》、《教师法》
(三)熟悉相关政策,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四)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民法》、十七大报告等。
一、义务教育法解读
(一)义务教育法概况
1986年第一部义教法
日本1947年义教法
2006年修订义教法
(二)义教法的作用:
1、明确了权利和义务;
2、明确了行为标准;
3、明确了法律责任;
保障了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了学校办学条件
保障了教师工资
保障了教育经费
保障了管理
(三)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与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比较
1、形式上的变化
1986年《义务教育法》与《实施细则》共同构成
2、结构上的变化
旧法不分章节,新法分8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教育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学生提到了前面,突出了以学生为本。
3、条文数量的变化
旧法18条,新法63条。
4、内容上的变化
表现为新内容、改内容、减内容
(1)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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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咎辞职(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问责制

2 均衡发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A、 经费投入
B、 师资力量
C、 不设置:重点非重点
3不得改制(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
校中校,一校两制
独立设置
4不得开除(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A、 素质教育
B、 学生可塑
C、 预防犯罪
5公益性(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 全局性
B、 全体性
C、 利益性
D、 公共性
E、 公平性
6实施素质教育(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7贯彻教育方针
A、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
坚持教育与社会性实践相结合。
B、 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C、 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D、 培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委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8军人、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保障(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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