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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课 民族团结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2-04-07 09: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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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拉基》       蒙古族
《阿诗玛》       维吾尔族
《弦子舞曲》      彝族
《阿里玛》       撒拉族
答案:
 
●板书设计
第四单元   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第11课   民族团结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
1.我国的民族构成和民族分布的特点
2.坚持民族平等团结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二、各民族共同发展
●活动与探究
收集孔繁森在西藏工作期间的故事,在班内进行交流。
●备课资料
中国民族的基本特点
(一)各民族的人口数量极不平衡。1990年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在全国总人口中,汉族人口占91.96%,少数民族人口占8.04%。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表明,在中国12亿多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为1084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98%,比1990年提高了0.94个百分点。在少数民族中,人口数量也是不平衡的,人口在100万以上的有18个,其中壮族人口达1500万,人口在1万以下的有7个民族,珞巴族仅2312人。
(二)各民族的分布格局是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族居住。这是由于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广。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绝大部分县级单位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目前,中国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贵州、青海、四川、甘肃、辽宁、吉林、湖南、湖北、海南、台湾等省、自治区。
(三)少数民族地区地域广大,资源比较丰富。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的64.5%。少数民族地区物产资源十分丰富,全国四大林区有三个在少数民族地区,森林面积达7.18亿亩。五大牧区都在少数民族地区,草原面积达45亿亩。内蒙古的煤炭、新疆的石油储量都极为可观,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全国有2万多公里的陆地边防线几乎都在少数民族地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四)旧中国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民主改革前,少数民族有四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存在,封建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有三十多个民族,当时有3000多万人口;处于封建农奴制的,当时约400万人口;处于奴隶制的,当时约有100万人口;保留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当时约有60万人口。经过民主改革,各民族都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而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的和睦、友好和互助、联合的关系。民族团结要求在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各民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国家的发展繁荣,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中国政府历来认为,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中国各民族公民广泛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诸如:各民族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都同样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劳动、休息和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等。
中国政府采取了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努力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权利在社会生活和政府行为中得到有效落实和保障,形成了各民族平等相待、团结和睦、友好互助的良好社会环境。
保护少数民族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处于封建农奴制阶段,有的处于奴隶制阶段,有的还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大都附属于封建领主、大贵族、寺庙或奴隶主,可以被任意买卖或当作礼物赠送,没有人身自由。在西藏,形成于十七世纪并沿用了300多年的法律——《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将人严格划分为三等九级:“上等人”是大贵族、大活佛和高级官员,“中等人”为一般僧俗官员、下级军官和上等人的管家等,“下等人”是农奴和奴隶。“法典”规定:“上等上极人”的命价按尸量黄金计,“下等下级人”的命价仅为一根草绳,而“下等人”占西藏总人口的95%以上。不改革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社会政治制度,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少数民族的各项平等权利就无法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意愿,中国政府采取不同方法先后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实行民主改革,并在五十年代末完成。这场改革废除了领主、贵族、头人等特权者的一切特权,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旧制度,使千百万少数民族群众翻身解放,获得人身自由,成为国家和自己命运的主人。1959年在西藏进行的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长达700多年的政教合一、贵族僧侣专权的封建农奴制度,昔日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了新社会的主人。
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在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充分反映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中国各少数民族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选出代表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特别少的民族,即使达不到规定的产生一名代表的人数,至少也有一名代表。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占名额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1998年选出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共有428人,占代表总数2979人的14.37%,比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约高出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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