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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4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
4.1 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一般而言,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合同是引起债的发生的常见法律事实之一。”就网络游戏用户与游戏服务商而言,用户为了实现参与并进行游戏的目的,必须要通过购买游戏软件,下载客户端,注册ID等有偿或无偿的行为向提供网络游戏的服务商表达其参与游戏的意思表示;而服务商正是把提供游戏平台,设计多种多样新奇的游戏情节,以吸引更多的用户参与游戏并实现盈利来作为其商业上的出发点与归宿。所以,用户与服务商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此类合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服务商在用户正式参与网络游戏中之前,会通过一份格式化的文本客户端协议来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协议中通常列举了一系列的责任条款,用户如不接受此协议之约束,则无权使用其游戏。比如某游戏中的条款:“如果你不同意里面的任何一项条款,在买软件之后的30天之内你都有权立刻将未使用的软件返还给你买这个软件的地方或者联系**娱乐公司的客户服务部”。因此双方都为此约束。此时在合同所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用户基于合同效力,享有对服务商交付服务的请求权;而服务商则负有向用户交付服务,维持游戏系统稳定与安全等等的容忍义务。这时无论是用户,还是服务商,都只对特定的对方才享有请求权并负担义务,而不涉及合同外的不特定多数人。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而不是商品买卖合同。因为在大多数网络游戏中,用户用来进行游戏的客户端都是服务商免费提供的,退一步来说,用户即使购买了游戏软件,若要体验网络游戏多人互动的魅力,也不可能脱离服务商的辅助与支持。最重要的一点是,服务商并没有将整个游戏产品或游戏产品中的某个部分(如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转让交付给用户。至于说用户购买的软件,乃是整个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可以算是一种邀约行为。因此在合同中,从用户的动机上看,主要追求的是与其他用户的互动,以及参与游戏的精神愉悦;从履行合同的方式上看,由于游戏的维持,继续,离不开服务商通过服务器所架构的网络技术空间,用户也不可能取得对整个游戏世界的排他性所有权。在互动的过程中,用户支付的是维持游戏的费用,而服务商提供的是一个虚拟的游戏世界,用户只有在这个虚拟的游戏世才能尽情的体验多人虚拟冒险的乐趣与成就感。综上所述,可见由网络游戏连接的用户与服务商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服务合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是为对方提供服务,其权利是要求对方为此支付代价即服务费;服务接受者的义务是向对方支付服务费,其权利是要求对方提供服务”所以,用户通过支付对价取得接受服务的债权;而服务商则有提供服务,保障服务质量的义务。对网络用户来说,玩游戏的过程,实际就是服务合同履行的过程:用户在与服务商之间的合同成立后,就可以注册ID,登陆,使用低级的虚拟角色进行游戏,此时用户享有的只是基本的合同债权,在这一阶段,用户所支配的角色的低级状态,决定了用户无法享用游戏设定中的超级装备、地图、故事情节等等高阶段的功能,并且在游戏用户中的普遍认同度也较低。伴随着合同的履行,游戏的深入,就会依照游戏规则使原来级别较低的虚拟角色取得更高的级别,更强的装备,更华丽有效的魔法,更高的体力等功能,这样做的对价就是用户必须要购买并支付点数卡,耗费一定的游戏时间,支付上网费用,支配虚拟角色进行智力活动等等。否则,依据客户端协议,用户就无法继续进行游戏,或无从体验到游戏的乐趣。因此可以说,随着合同的不断履行,用户对游戏角色的使用权也在游戏的规则内不断的得到扩张,同时用户所享有的接受服务的债权外延也随着其不断的支付对价而动态的扩张。比如说用户在游戏中凭借耐心与运气赤手空拳的战胜了一只怪物,获得了经验值100点,木刀一个,那么此时的用户就享有了木刀在游戏中的使用权,用户接受服务的权限扩大的法律后果就是债权范围的扩张,并且这种扩张是动态的,表现在用户游戏时间越长,用户的债权功能就越广。用户对木刀在游戏中的使用权就是服务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
那么,网络虚拟财产这一事物,在合同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呢?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在物理属性上只不过是电磁记录,只是因为其在网络中由于软件编码的技术性组合而呈现出比较直观的物理特征而已,“我们也可以把虚拟财产看作是一种具有证明效力的拟制物,它具有类似于票据的性质,因此可以流通”所以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无形的数据,实际是用户债权的凭证。用户一旦在游戏中取得对某个ID、武器、盔甲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控制,就应当认为该用户享有了对其控制状态下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虚拟财产是用户债权的凭证,在它背后,实际承载的是用户的债权。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对用户来说,本质上是债权。 “债权是指请求相对人为某种行为(如交货、付款、提供服务)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合同关系上的权利,就是最典型的债权。”并且这种债权是依据基础服务合同所确立,对于这类债权的取得需要用户支付上面提到的对价。但是在传统的经典理论中,物权与债权泾渭分明,物权为债权发生的前提,债权为取得物权的手段,而物权则为债权发生的目的,亦即“债权关系之首要法律目的,乃在将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之权利”。换言之,如无物权,则交换无从发生,债权无从发生;发生债权的目的在于获得他人财产之物权,故新的物权的取得为债权发生的结果。将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控制与支配定位在债权,不得不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
[pages_luzhuba]根据上文的分析,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应该是债权。那么既然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债权,它的价值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⑴ 价值确定的理由
本人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固有价值,而且应当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保护。具体理由如下:
①、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具体表现为网络游戏的参与者在游戏中可以通过打死怪物和完成游戏开发者提供的任务的方式,不断提升虚拟角色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