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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2-03-16 16:06:45

笔者认为,虚拟财物作为一种“电磁记录”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物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自身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游戏时段的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财物的所有权似乎归属于玩家。

当一款网络游戏开发出来时游戏开发者对整个系统拥有知识产权,但游戏一旦投入运营以后,玩家就可以通过参与游戏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使用权。这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而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这样规定利于保证游戏的稳定性,规范运营商的行为和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

按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划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而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所有权属于绝对的物权形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是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前提,也是“定分止争”的关键。笔者从所有权的主要特点分析,认为服务商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为原始物权。这就是说,所有权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在游戏面市前,服务商通过资金、技术、人员的投入的开发了包括网络虚拟财产在内的软件硬件游戏环境,这种开发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生产,“生产的产品,无论是从自然界直接攫取的,或是利用已经凝聚一定人类劳动的原材料加工制造出来的,其形体,使用价值和价值皆非生产前可比,是一种新物”。生产取得作为物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所以服务商依据生产取得游戏软件及维持游戏运行的硬件设施技术的所有权。由于生产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其不需要依赖他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服务商对游戏软硬件以及其中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具备原始性的特征,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以及整个游戏空间的所有权。有人认为:“用户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众所周知,用户在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之前,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作为电磁记录的形式,作为整个游戏软件的一部分,被服务商所设计出来,并保存于服务商的服务器当中。用户只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能,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控制与支配,并不具备所有权的原始性。所以用户不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只是类似于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债权,这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果。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就对物的支配方面考察,完全物权是一种概括的,全面的,一般的支配权,全部囊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也是公认的区分所有权归属的显著标志。有人认为“在虚拟社会中,玩家处分其财产,或卖或赠;而玩家也或卖或赠其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一些民间网站甚至还提供玩家处分其财产的平台,所以说,虚拟财产的处分权仍归玩家。”我们知道,服务商在完成游戏的开发,建立网络游戏产品体系之后,在游戏投放市场(与用户缔结合同)之前,享有对游戏产品,网络虚拟财产的圆满处分权。在与用户缔结服务合同后,只是因为合同而转让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而已,从而使服务商的所有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作为整个游戏产品体系的所有权却没有转移给用户。上面的观点并没有仔细区分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形。在离线交易中,用户虽然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或卖或赠”,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这种或卖或赠的行为乃是不完全的处分行为,其权利的合法来源是服务商出于利益的需要,依据合同转让的所有权的部分使用权能而已,并且此种权利要受到合同的限制,当这种限制除去后,服务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又回到与用户缔结合同前的圆满状态。最具有说明性的表现是,用户虽然在网络上可以使用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在网络上,网络下的交易平台中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流通性的转让,但是用户不会也不可能作出将网络虚拟财产在游戏世界中消灭的终极处分行为。之所以这样说,一是因为在游戏规则的设定下,用户的技术无法采用规则外的手段实现将网络虚拟财产消灭的后果。二是网络虚拟财产乃是游戏软件的一部分,整个游戏的完整性与平衡性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4.3 虚拟财产的可能性属性

从一定层面上说,虚拟财产可能的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的属性,但事实上,虚拟财产并不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只能说网络游戏软件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而在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却不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其原因上面已经分析过,在这里就不再重新分析。

4.4 虚拟财产的新型属性

给虚拟财产确定一项新的属性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上,确定一项新的权利需要很长的论证时间,对于目前我国乃至世界上虚拟财产问题的解决是很不利的。对于这种新的权利属性,我们可以称其为虚拟物权,这里的“物权”和现今的物权有很大的差异,最重要的就是“虚拟物权”的行使需要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配合,而真正的物权的行使是不需要他方的配合的,是一种直接支配权。

5 结论

按照前面所分析的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以界定为债权,因为从其特点和实践需要上来说,确定其为债权是最好的结果,也最能规范目前的局面,对于解释虚拟财产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

虽然我们目前把虚拟财产的权利拟定为债权,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最能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创设一种新型的权利,将虚拟财产问题进行全方面的定义,确定其权利义务方面的诸多问题,来为解决虚拟财产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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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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